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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原则的通知
2023/12/14 11:35:51 来源:转载 】 浏览:45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北海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

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促进装配式建 筑健康有序发展,经全面梳理省、市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文件, 并参考《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现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原则如下:

一、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全面 落实装配式建筑标准,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快速发展。

二、社会投资项目

2020年7月29日后新供地的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25%;2022年3月1日后新供地的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比例应不低于30%;2024年1月1日后新供地的项目,装配 式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35%;  2025年1月1日后新供地的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40%。分批建设的项目,应在送审的第一批施工图中落实装配式建筑指标。

三、 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项目

(一)因技术原因拟不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项目所 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委托图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 不少于5人,且需3/4以上专家同意,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核准。

(二)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造,由图审中心直接办理。

1.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包含宿舍建筑、公寓建筑),以立项面积为准;

2.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

3.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地上建筑,其地上 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 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或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


4.当工业工程建设类项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发 楼等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与本项目地 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7%,或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

四、 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

( 一 )执行标准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5127-2018或GB/T51129-2017, 装配率不应低于50%。

(二)结构施工图中应有装配式建筑评分表及专项设计说明;应提供装配率计算书。

五 、钢结构应用范围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 式钢结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校舍项目(含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应当采用装配式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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