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全面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管廊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管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管理
(一)管廊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二)管廊施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三)管廊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廊工程覆土前,管廊建设单位应进行竣工测量,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管廊建设竣工后,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廊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的管廊工程档案。
二、规范项目勘察与设计管理
(一)管廊工程勘察业务应由具备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承接,工程设计业务应由具备市政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承接,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管廊工程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对于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入廊的项目,当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时,应与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招投标及设计业务。
(二) 管廊工程勘察设计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管廊总体设计须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对管廊走向、纳入管线种类及数量、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构筑物选址及形式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遵循节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科学确定设计方案。管廊工程应根据10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管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具有相应等级的市政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对于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入廊的项目,应报送具有市政一类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当审查机构不具有相应的电力、通信等专业审查人员时,可以聘请其它审查机构相关专业的审查人员或技术咨询专家审查。
三、强化项目施工现场管控
(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建设合同要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廊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能够满足国家、省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符合管廊工程施工现场实际的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推进管廊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放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对管线进行跟踪测量,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三)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管廊施工,有针对性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原有地下管线保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坚持安全文明绿色施工,做好基坑开挖、暗挖、沟槽支护等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对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制定环境管理计划,落实围挡设置、渣土运输或覆盖、扬尘控制、噪音控制等文明施工行为,减少施工对道路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市政公用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要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细则、旁站方案,按规定进行平行、巡查、旁站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五)预制构件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实验检测设备。预制构件制作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制作单位应制定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
四、注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
(一)管廊建成后,应有专业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管廊管理单位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会同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廊维护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
(二)入廊专业管线单位应编制所属管线年度维护和维修计划,定期对所属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并做好巡查维修记录。
(三)管廊投入运营后管理单位应会同各管线单位定期对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内部管线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测评定,并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四)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理单位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省住建厅将会同省物价局制定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意见,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管廊有偿使用费用标准。
五、落实项目监督管理责任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廊工程建设工作,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监督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对综合管廊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和监督计划,进行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管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管廊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有违反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管廊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学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能和整体素质。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施工企业开展城市综合管廊的专题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大对预制装配式管廊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施工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投资建设预制管廊生产基地,推广应用标准化、工业化预制管廊产品,提高管廊预制装配化率。省厅将成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专家指导组,对全省管廊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进行技术指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