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5号)关于“新建工程全面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的部署,明确民用建筑规划阶段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绿色居住建筑规划审查要点》和《山东省绿色公共建筑规划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其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作为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的必要条件。项目应至少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同时符合当地有关政策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审查要点》要求。自2016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按照《审查要点》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自评,自评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与其他资料一并报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根据《审查要点》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及自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审查要点》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业务流程,加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宣贯培训,确保《审查要点》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处 0531—87080833
节能科技处 0531—87087009
附件:20160720绿色公共建筑规划审查要点.docx
20160720绿色居住建筑规划审查要点.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