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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6/10/26 11:23:22 来源: 【大 中 小】 浏览:25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消防救援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建办厅〔2026〕17号),提升消防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效能,现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便民利企、并联协同、规范高效原则,在恪守法定职责、不降低标准前提下,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并联办理,推行“统一受理、联合检查、联动审批”的工作模式,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适用情形

依法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及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6〕2号),基于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在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事项时,同时申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业务受理。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应申请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收到受理部门分送的受理材料后,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同步受理。

(二)联合勘验。

1.对符合联合办理条件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共同约定现场勘验时间,同步到场,联合开展现场评定和检查。属于消防验收备案未抽中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由消防救援机构独立开展现场检查。

2.现场联合勘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技术标准和检查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有关要求开展现场评定,主要负责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2025)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三)出具意见。

对共同涉及的检查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认定检查结果,分别形成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意见。对存在不同意见的检查事项应组织集体讨论,经双方共同研究后确认结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审批程序,结合现场评定、现场检查结果,对符合要求的,分别依法出具审批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对接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政策对接、业务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协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统一业务口径,加大协作配合,推动消防检查情况和图纸等资料在各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共享、数据互动,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强化跟踪问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局将强化工作统筹调度,适时细化完善现场共同检查技术要求。各地可立足工作实际,探索协同融合机制,对共同检查事项厘清检查标准、统一判定要求,实行分工检查、结果互认,切实提升协同监管效能。

(三)广泛宣传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协同做好相关政策宣贯解读,综合运用门户网站、官方公众号以及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线上线下渠道,大力宣传并联办理、联合勘验等便民改革举措,做好政策答疑和技术指导,主动回应办事企业关切,为政策落地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消防救援局 

2026年10月19日  


END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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